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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新版多篇)

时间:2025-07-18 08:53:00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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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第 篇一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但并不是说,只有当公民行使了某一项民事权利,才能证明其有权利能力。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决定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的不同在于: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赋予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但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参加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还是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而民事权利一般仅仅指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第三,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但有的权利能力,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与剥夺,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弃。

公民从事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具备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说来,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自由地订立合同。但是,公民的权利能力受到一般的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也就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里的“能力”或者“资格”是指民事主体的意识能力或者精神状态,包括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

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三种情况。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般而言,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且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

因此,一般的立法都规定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太差,还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丧失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维护他们的利益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于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有一定程度地发育,并且已接受一定程度的正规而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各方面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

具备了一定的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他们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虽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智力发展还不全面,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还比较弱,对某些较为复杂的事情还不能完全进行成熟地认识与判断,也不完全具备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能力。

因此,法律不能赋予他们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是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其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应当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法人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呢?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

< ……此处隐藏9857个字……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 篇五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释义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r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

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

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

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髓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条文解读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磴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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